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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更新时间:2015-07-06 10:12

  【摘要】据了解,为加快形成公立医院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

  《措施》提出,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亟需破除。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仅能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也可以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措施》在现有政策基础之上,坚持问题导向,将鼓励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细、落实。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政策平等,解决好“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安全,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4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清理规范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减少运营审批限制,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二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扶持,丰富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三是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强业务合作。四是优化发展环境。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规范收费政策,完善监管机制。

  《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促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摘要)

  进一步放宽准入
  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

  拓宽投融资渠道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优化发展环境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
  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慧择提示: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如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以及优化发展环境等,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