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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计算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5-07-06 09:32
  【摘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它关系到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想必很多人对于这方面比较感兴趣,下面本文就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小编介绍,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工伤赔付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城市案例:2015年西安工伤赔付计算标准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2015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此基数尚未公布前,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予以补发调整。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慧择提示:从上述内容来看,工伤赔付计算标准是可以根据现状进行调整的,是为了使之更符合社会现状。不同的城市不有不同的工伤赔付计算标准,您可以向社保局咨询您所在地的工伤赔付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