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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业开展工伤保险“同舟计划”

更新时间:2017-08-26 10:24
  【摘要】近期以来,青岛市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为广大建筑业工人带来良好的保障。据悉,青岛建筑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继续上调,将实现全覆盖。

  建筑业开展“同舟计划”
  在工伤维权中,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占据了不小的比例,针对青岛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较低等问题,今年我市将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按照这一计划,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求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则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前者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后者,则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计划还要求,对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探索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不同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则全部由企业承担。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今年我市还将探索多层次的工伤保障体系,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研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合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亡职工和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再给予的一定补偿,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今年我市还将继续推进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我市的5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院、齐鲁医院青岛分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开发区第一医院、济南军区第二疗养院)进行诊查,经康复协议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均可直接进行工伤康复。参保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同时还按可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和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另外,我市今年还将继续上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及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慧择提示: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推动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的良好发展,近日青岛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并积极探索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为建筑业职工带来更加全面的工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