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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先垫付

更新时间:2008-11-06 10:31

  从下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无责理赔有了快速处理方案,只要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持有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交强险保单,应由无责方承担的400元无责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为先行垫付。这是浙江市场导报记者昨天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的信息。

   据省保协负责人介绍,以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无责赔付的原则,甲乙双方机动车发生相撞事故,一方没有责任,另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责方须赔付给全责方最高400元的财产损失赔款。无责赔款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但由于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环节较多,造成无责方被保险人需要往返于保险公司之间,递交索赔资料、领取赔款等,给无责方带来很多不便。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简化事故当事人的理赔程序,更好地方便客户办理理赔手续,省保协牵头我省19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推出了《浙江省保险行业交强险无责赔付简易操作办法》,这个将在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实施的办法,对在我省行政区域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辆以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无责方承担的400元无责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与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内部财务制度定期结算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发生无责、全责交通事故,无责方只需找全责方就可以解决理赔问题,不用再承担400元的无责赔款。

   据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至今才不到14个月,省保协以人性化服务着手填补条例空白,这在全国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