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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使用指南

更新时间:2010-02-01 11:18
一、承保对象
  依法成立并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本条款所指的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通常是独立于供货商与采购商之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实际物流链中,该第三方通常以供货商或采购商代表的身份来完成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供货商或采购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委托工作,即,在整个物流活动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过失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该企业应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特别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国内的物流企业资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物流市场的行政管理没有统一,因此,在物流责任保险的客户选择上应采取严格甑别的原则,依据物流公司的资质等级、业务规模、货物性质、市场信誉、自动化程度、物流设施水平以及物流业务分包商资质等指标设定内部评估等级,只承保评估达标的物流公司,对管理水平低,货物零散的小储运公司拒绝承保。
二、保险责任范围
  该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险人只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责任险通常是就固定场所(如公众责任险)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而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完全不是限定在固定场所。物流活动涉及仓储、流通加工、运输等各环节,其活动场所不固定,而且各个环节面临的风险也绝然不同。因此,物流责任保险实际上是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
  由于物流活动涉及的风险因素过多,为了控制风险,同时也为了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本条款采用了列明责任的方式来描述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即: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由以上五款导致的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部分除了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战争罢工、核风险、污染等一般性的风险责任免除外,以及盘点损失、不明原因的短量、间接损失等一般性的损失费用免除的约定外,本保险还免除了承运人法定的责任免除项目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此外,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在第三方物流过程中,被保险人多以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或自有的仓库完成物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将对运输工具的适航及适货性或装卸工具或仓库的适货性必须有必要的注意和义务,因此需将处于被保险人掌控中的运输工具或装卸工具以及仓库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排除。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该条将物流货物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排除在外。其中,物流货物的腐烂、变质、伤病、死亡主要针对的是鲜、活货物及冷藏货物。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适当的包装是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前提,属于委托人的责任,作为承保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人不应当承担委托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物流过程中的包装不当也属于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另外,包装完好但所装内容与包装指示不一致,或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属于物流开始前就存在的风险,不属于物流过程中的外来风险,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本项也不属于物流企业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鉴于物流过程中货物被偷、被盗或不明原因丢失的风险比较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将盗窃和提货不着在物流责任保险主险中除外,而放在附加险项下承保。如投保人有该需求,可重新交费在附加险项下投保。
  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司在附加险种方面应采取严格控制的管理,只对管理先进、资质优良、赔付记录良好的客户扩展承保附加险。尤其对于盗窃、提货不着的附加险责任采取单独审批的方式进行严格控制。
  (六)另外,对于***、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甲板货物的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货物的损失,其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八)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存放露天的物流货物风险较大,尤其物流责任保险的目标客户是仓库设施优良,管理完善的物流企业,因此对物流货物露天存放期间的损失予以免除。
  (九)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舱面货物风险较大,因此对物流货物存放在舱面期间的损失予以免除,但存放在舱面的集装箱货物可以承保。
  (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物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国内物流业务的责任风险,对于境外物流,由于实际操作方式和法律依据的不同,目前暂不涉及。
四、保险费
  本保险费的计收基础是被保险人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与物流货物保险类似,该保险费也分为预计保险费、最低保险费、实际保险费,并且需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根据年内实际的业务营业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对于预计保险费与实际保险费的差额,被保险人应在最低保险费的之上多退少补。
   但与物流货物保险保险费的计算相比,预计保险费与实际保险费有可能相差较大,承保时应予注意。主要是由于年初投保时投保人只能按照其年度计划预估营业收入,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有接受供应商或采购商的委托才有业务来源,与第一方物流企业或第二方物流企业相比,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自己的业务来源没有足够的控制力,因此,该投保时的预估营业收入与被保险人年度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实际保险费与预计保险费相差过大。
  为避免该差额过大导致的道德风险(如故意压低预计营业额、不补交保险费差额),保险人应在承保时充分调查投保人的业务情况,尽可能地获得可靠的预计营业收入。如,调查投保人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对于新企业可参照规模相当的同行业的业务收入),并以此衡量投保人年度业务计划的合理性。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物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与物流货物保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基本相似(请参见物流货物保险的相关部分)。
  但物流责任保险可能涉及法律或仲裁程序,而且从共同对抗赔偿请求人的角度来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被保险人一旦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而且应全力协助保险人做好应诉或诉讼工作。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可就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没有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下,被保险人不能自行对赔偿请求人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六、赔偿处理
  (一)赔偿依据
与其他责任保险赔偿计算类似,物流责任保险赔款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协商为依据,保险人应首先了解受损货物的完好价值,然后按照损失程度确定货物的损失额(请参见物流货物保险条款使用指南的相关部分),同时,应了解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依法享有的赔偿限额,以二者的小者作为协商的底线。总之,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包括法律费用及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以货物的损失额或法定赔偿限额之小者为限。
  法律费用的赔偿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但该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应以其“经济性”来衡量,即支出法律费用的数额应以赔偿责任的减少额为限。
  (二)责任限额
  按照责任保险的通常惯例,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条款中还设立了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