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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保险单证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7-08-28 15:52
预约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一定时期内所有分批装运或者接受的货物而使用的保险单。凡属于其承保范围内的货物,一开始运输即自动按照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条件承保。一般来说,应在预约保险单证中载明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预约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就受该合同的约束,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无论预约保险单证是否签发,被保险人的投保要求一经保险人接受,预约保险合同即告成立。预约保险合同成立后,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预约保险单证签发之前,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当事人双方事先另有相反的约定,保险人才不负赔偿责任。签发预约保险单证的目的在于确认预约保险合同的存在,尤其是在双方订有口头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及时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对于积极履行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尤为必要。

倘若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未签发预约保险单证,那么要证明合同存在的事实,应由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签发预约保险单证是对业已订立的预约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具体化,认定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不受预约保险单证是否签发的限制。预约保险单证仅是预约保险合同的体现,为了证明保险要求已被接受,得参考预约保险单证,它是证明预约保险合同存在的有力证据。

但是,预约保险单证仅对货物保险的一般条件和总的金额、保险期限等做出约定,保险人随后还要另行向被保险人签发单独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它们共同构成预约保险的业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