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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QDLP资格获批机构共5家

更新时间:2017-08-27 13:18
  【摘要】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资管机构开始瞄准国内投资市场。近期,第二批QDLP名单出炉,以下是具体情况。

  第二批QDLP资格获批机构共5家
  开展QDLP试点是上海金融先行先试的一项创新,有助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和自贸区试点同期的一项重要创新。
  2013年下半年,上海市金融办牵头率先进行QDLP试点。按照相关操作要求,参与QDLP试点的境外对冲基金需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由这只联络基金向境内高净值群体完成募资并结汇美元,再将资金委托交给境外对冲基金,投向境外金融市场。
  首批QDLP试点共有6家境外大型对冲基金公司,分别是全球第二大对冲基金英仕曼、全球最大的期货管理对冲基金元盛资本管理、美国橡树资本、城堡投资、奥氏资本与Canyon Partners,每家对冲基金公司分获5000万美元额度。
  近日,上海市金融办已批准第二批QDLP试点资格,分别是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野村资产管理、EJF Capital、世邦魏理仕全球投资公司,每家获批额度均较第一批5000万美元翻倍,为1亿美元。
  前述知情人士证实了上述消息,其并表示,之所以提升额度规模,主要是因为第二批获得试点的机构均为在国内、国际具有知名度的大型金融机构,本身募资能力较强。“获得第一批QDLP试点资格的主要是一些海外对冲基金公司,之前在中国也没有开展过相关业务,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对这些对冲基金比较陌生,所以额度比较低。但第二批获得试点资格的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大型金融机构,本身的募资能力较强,这也从根本上说明它们为什么能拿到1亿美元的额度。如果没有强大的募资能力,给2亿、3亿美元的额度也没有用。”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据了解,在第一批QDLP试点过程中,从试图通过信托销售渠道被禁到后来寻找与私人银行合作,QDLP试点基金一直在寻找新的销售渠道,确实存在募资的压力。

  税收过高问题或得到解决
  除了部分对冲基金本身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对境内投资人来说,QDLP投资境外面临税收过高的问题。据了解,QDLP投资境外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尤其是QDLP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国内标准缴纳所得税,整个投资过程还将涉及境外的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征收。为此,有试点基金正考虑进一步优化QDLP资金投资境外的运作模式,比如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设立专门的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从前述法律人士处获悉,第一批QDLP试点的运作采取的是有限合伙,也就是说这些获得QDLP试点的金融机构作为DP(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境内投资者作为LP(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成立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资金投到海外的对冲产品。
  对于境内投资者来说,需要承担的费用主要有两方面。前述法律人士告诉笔者,LP在购买海外的对冲基金产品时需要向DP缴纳认购费,也就是这些获得QDLP试点资格的对冲基金公司在海外收取一些管理费,与此同时,基金对外投资产生收益之后,境内投资者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块费用较大。
  不过,据前述法律人士透露,第二批QDLP试点可能和第一批有所区别,有可能采用契约型的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与有限合伙型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合格投资者上限为50人,因此募集资金的范围更广,募集难度有所降低。“更为关键的是,所有的投资者都作为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目前,我国对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征税,所以这种形式会给个人投资者带来不小的赋税减免。”前述法律人士表示。
  目前,QDLP已经开始在上海以外的地区推广。今年初,青岛市也开展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首次将QDLP投资范围扩大至一级市场和大宗商品交易,拓宽了资本进出通道。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第二批QDLP名单出炉,5家境外资管公司获得QDLP资格,每家机构额度均为1亿美元。此外,QDLP资金投资境外运作模式进一步优化后,税收过高问题或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