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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全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法律漏洞

更新时间:2017-08-25 09:52

        根据国家对职工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规定,即职工在岗在职时,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待退休后到相关部门领取退休费。这一惠民政策改变了过去“小企业”办“大社会”的历史,并且得到了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理解,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解决了后顾之忧。

        但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没严格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在职的干部职工全员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并没有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由单位列支了。对此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妥,值得商榷。

        一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及个人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条规定并没有涵盖行政机关为缴费单位;二是根据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县经地方政府批准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稳定队伍、规范管理、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严格执行缴费比例。此条可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试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既要得到同级政府的批准,又要严格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不应由单位全额缴纳;三是目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上实行了财政直发至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亦也由财政直发至个人账户。那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回的“退休工资”,管理好的单位就入了单位的账,管理差的就难说了。

        由此不难看出,最终吃亏的仍然是国家,入了单位账的,成了单位自有资金,个人领了的,则“双保险”;四是根据2006年10月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文件中的有关精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即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可以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此可以推理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为单位干部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机关、事业单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按照国家目前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规定,要注意这样二个问题。

        第一,由财政直发工资的同志,不应也不能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其退休后的退休工资是由国家直发的;

        第二,对于财政没有直发工资的同志,可以而且应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在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五是对于过去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及目前领取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清理,凡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属于“双保险”的),注销其在劳动保险部门登记的各种手续,已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公共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