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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

更新时间:2015-04-28 10:41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蓬勃发展,再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但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完善再保险专业化监管体系,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通知》,立足于我国再保险市场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的再保险监管经验,建立了再保险登记制度。

  据了解,《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登记管理、审核标准、登记内容、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6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所有参与中国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都应当在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二是针对6种不同的机构类型规定了需要登记的信息内容,对境内外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注册方式,创新建立境外保险机构注册引荐机制。三是细化资质标准,利用信息技术转变监管方式,将资质标准内化到再保险登记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审核。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登记信息的更新频率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要求,以便我国保险公司及时掌握交易对手信息。五是采取有效清单和黑名单管理模式。经再保险登记系统审核后,符合资质标准的机构将自动进入有效清单,供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时选择;对于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机构,从有效清单剔除,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中国市场再保险业务,以此加强再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六是配合再保险登记制度的实施,同步开发再保险登记系统,为保监会和我国保险公司查询参与中国市场的全球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信息提供平台。

  “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是保监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在不新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务院关于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再保险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专业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发展迅速,分保规模持续扩大,再保险形式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离岸再保险人和经纪人被中国这一高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吸引,积极参与中国的再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直接保险公司也逐渐将再保险作为拓展业务的新渠道,积极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全球再保险人和经纪人积极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有利于风险向国际市场分散、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和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然而,其地域分布广、数量众多、信息不透明等特点,特别是未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离岸保险机构长期游离于保监会的监管之外,造成我国保险公司仅凭借自身力量获取再保险交易对手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水平等关键信息非常困难,从而导致再保险资产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为适应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不仅可以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再保险资产安全水平,防范国际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传递。

  为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保监会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体系、授权与委托、派出机构履职原则、机构管理、许可证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界定了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体系,即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保监会负责,根据保监会的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保监会委托派出机构履行有关监管职责,派出机构应当在受托范围内以保监会的名义实施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许可证颁发、送达和更换,同时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以及辖区内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保监会正式发布《通知》,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通知》主要包括了六项内容,即适用范围、需要登记的信息、细化资质标准、采取有效清单和黑名单管理模式、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开发再保险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