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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实施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7 13:49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开始呈现新特点,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据了解,苏州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今年4月1日起将实施新规定。

  今年4月1日起,苏州城乡居民将享受新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据了解,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个重大变化,即是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按照征求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相比2011版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除了更名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据悉,这是根据政府实事项目而确定的新标准,2011版的数值是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130元。

  征求意见还提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参保人员亡故,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征求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而按照2011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补充养老保险)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据悉,从“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变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规定,主要是沿用了2014年省新规。

  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上同样如此。按照征求意见,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储存额的余额予以返回。

  市社保部门提醒,即日起至3月9日,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可登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新版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苏州从今年四月起将实施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新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