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参保人主要通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来获得保障。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不少参保人不知道在何处领取
失业保险金,本文将详细介绍。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这个《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参保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申请领取办法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参保人在何处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
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在区的就业服务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个人情况不同而定)进行失业登记,然后到社会
保险公司申请失业保险,并在社保公司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保险公司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轨试点的劳动人员不受60天的限制。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最好到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得更加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