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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7 05:30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居民的健康,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看病负担,如皋市开始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调查获悉,近日如皋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如皋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统筹年度内,老年、成年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支付80%;8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支付85%。学生、儿童居民各段支付比例均提高10%。老年、成年居民住院费用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8万元。

  二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实行产前检查医疗费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补助4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终止妊娠或分娩的,补助600元。

  同时,新规定将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6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的生育(不含流产、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顺(早)产由600元提高到900元;难产、多胞胎生育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

  另外,如皋市还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机制,明确规定,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15%,年底对年累计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给予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以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慧择提示:如皋市通过提高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以及提高生育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等举措来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为其带来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