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泰康财富尊赢保险计划是由
泰康人寿推出的一款保险计划,能够从不同层面满足客户对财富增值、养老、子女教育、资产传承等方面的需求。为了让消费者更加了解该计划,本文将带来
财富尊赢保险计划的详细介绍。
财富尊赢保险计划之计划特色
更多—分红万能,收益连连;
更快--年年给付,领取递增;
更好—保证领取,安享晚年;
更省—保费豁免,彰显人性。
财富尊赢保险计划之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主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按照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主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主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主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财富尊赢保险计划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主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财富尊赢保险计划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在投保该保险计划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产品的责任免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