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意外
投保年龄:70岁下都可参保
缴费年限:年缴
保险期限:1年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
说明:
本保险为定额保单,每份保额,保费固定,吉祥金卡每份为人民币100元,吉祥银卡每份为人民币50元,本公司有权调整本费率标准.
本险种风险保额独立累计,不与其它险种的风险保额累计.
3,同一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吉祥银卡.
4,凡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公司谢绝承保;如已经投保的,本公司将不负保险责任.
凡从事的职业属于本公司职业分类表中意外伤害类标明为"咨询总公司"及"特殊费率"者.
投保前已患有或曾经患有心脏病(心肌梗塞或心功能II级(不含)以上),高血压病(2级(不含)以上),脑溢血,脑梗塞,呼吸衰竭,肝硬化,肾功能不全,糖尿病伴并发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癫痫病,恐高症,夜游症,重大器官移植后,因疾病或意外卧床不起的,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劳动者
弱智,痴呆,高残人士,假释犯人.
保单特约:
投保人可同时或分别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吉祥金卡,但保险费限额400元,对投保人超额投保的保险单,本公司将视为无效,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除须提供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明细结算清单.
本条款所称"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医疗机构)"是指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评定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包括联合病房,康复病房,老年病房,家庭病床,以及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危及生命可在就近医院抢救,但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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