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问题不容忽视

更新时间:2015-04-02 10:53
  【摘要】重大疾病的发生往往会令一个普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而我国大力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但在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逐渐浮现的一些问题引起监管层的关注。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全国范围内的大病保险制度正在快速推广。昨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指出,大病保险制度运行较稳,患大病的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但目前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的大病保险存在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现象。

  昨日,黄洪在线解读《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时表达了上述观点。黄洪介绍,大病保险推进较快,截至2014年底,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000多个县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7亿人,占应覆盖人数的近70%。各地对大病保险试点高度重视,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已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据了解,2012年8月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允许商业保险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大病医疗的管理,不过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并非重大疾病,而是治疗时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随后,保监会推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各地试点工作就陆续展开。

  几年来,大病保险着力解决各地城乡居民在罹患疾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黄洪指出,通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因大病致贫”、“因大病返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

  尽管如此,大病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黄洪指出,大病保险存在定位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病保险项目都是对患者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这种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的普惠型制度设计存在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现象,影响了政策效果,他建议,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调整为以重大疾病为保障范围开展大病保险。

  此外,大病保险在实施过程中,统筹层次偏低也影响了大病保险功能的发挥和稳健开展。据了解,只有少数地方实现了省级统筹,部分地方还存在县级统筹情况。

  与此同时,虽然保险公司介入医疗行为和允许保险公司与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是促进医疗行为规范、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关键,但受制于多方认识不统一等原因,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介入程度还很不够。

  值得一提的是,对承办大病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其服务的能力还有待提升。因为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处于承办初期,保险机构在人才队伍、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还相对滞后,与政府对接能力、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开展医疗风险管控、数据积累分析等还有待提高。黄洪还指出,未来保监会将按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大病保险持续稳健开展。

  慧择提示:近日,保监会指出大病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定位等问题。为此,市场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使大病保险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广大老百姓的医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