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巨灾风险的发生往往会给国家或地区带来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分散与管理手段的创新受到国家的重视。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
巨灾保险加快发展,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受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2008年中国内地地区就发生了17次地震灾害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是0.2%,还不到1%,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发挥的作用甚微。而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中国已经跻身保险第三大国,但大灾面前仍“很无力”。
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
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这次特大地震再次警示我们,巨灾面前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尽快改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举国体制特征,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中去。巨灾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曾公开表示:“如果我们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按照国际上的水平,我们只赔一半的话,比如整个损失的15%,保险业就能够支付赔款1270亿元左右,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的负担。”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重启,政府转型加速,也是要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市场,转交到社会,由市场和社会“代行”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管理模式的这一变革深刻影响着保险业的供给模式,通俗地说,就是政府“瘦身”之后,保险业可以承担起诸多职责,保险业可以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真正体现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虽然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再次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制定巨灾
保险法规,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以
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项俊波在谈到今年保监会重点工作时表示,这两年巨灾保险试点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积累了经验。“最近,巨灾保险重点课题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务院。按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三步走"的规划,今年开始进入"第二步",重点是推进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他明确表示,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争取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推动实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指导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总结深圳、宁波的试点情况,争取在云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地启动巨灾保险试点”,项俊波解释称,这些都是地震、台风比较多的地方。而试点地区普遍面临池子小、风险分散能力弱、缺乏整体统筹等难题。
根据保监会对巨灾保险的规划,今年将主抓制度设计、试点及积极推动立法三件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常青就分析称:“保监会想要从三个层面一起推进,实际上是一盘棋的想法。一个层面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一起推动一些地方性的解决方案;第二个层面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巨灾保险条例》做一个破题;第三个层面是,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目前已经为市场提供了一些商业性的解决方案,比如很多的工程险、一部分的财产险,其实是包括地震、台风这样的巨灾保障因素的。”据了解,作为巨灾保险试点的云南和深圳,目前正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研究地震保险。
但尽管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可目前仍只是一些碎片化的制度设计,业内多位专家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立法。通过法律法规对各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界定,明确巨灾保险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只有这样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等各方责任义务才能落实。当然,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眼下需要的可能是更多的重视和决心。
而无论如何,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形式,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大合唱”,改变政府唱“独角戏”现状,让巨灾风险尽快分散到市场中去,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才能真正推动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慧择提示:在保险“新国十条”等利好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一直在尝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让巨灾风险尽快分散到市场中去,提高社会自然灾害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