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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实施新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5-03-26 10:55
  【摘要】2015年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在生育保险新规出台后,广东省生育保险政策发生了如下变化。

  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新《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在职员工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规定》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不过,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等,就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什么?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规定》还列举出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前规定,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次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港澳台地区生育不报销
  《规定》也特别注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原来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条款删除。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广东省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在职员工将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此外,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需要以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