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力度需上升

更新时间:2017-08-26 20:33
  【摘要】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养老保险缴费压力逐渐显现,很多人或企业面临一定的缴费负担。为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力度的上升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在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全民‘老有所养’的时代。”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召开期间,省政协委员王海生说。

  王海生表示,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二低”问题。一是月领取标准低。经过几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目前物价快速上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现状下,每人每年780元的基础养老金不仅低于2014年全国城市居民低保月人均补助401元的标准,而且低于2014年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补助2673元的标准,已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生活所需。二是缴费补贴低。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分为十二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一般采用定额补贴和浮动补贴两种方式,造成了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时都会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但经过调查,城乡居民大部分具备缴纳最高缴费档次的缴费能力。这种不能有效调动参保人多交费的补贴办法,造成了大多数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普遍选择了每年缴100元的缴费档次。另外,中青年城乡居民因外出打工造成的长期人户分离、制度吸引力不足,领取养老金遥遥无期、40周岁以上再缴也可以满足缴费满15年的要求等因素,造成中青年参保率普遍较低,全省平均不达40%。王海生认为,要切实解决“二低”问题,必须要全面提高广大城乡居民自觉自愿参保的积极性。中央财政首先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月领取标准提高至220元,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然后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延伸到待遇调整政策之中。同时,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筹资和投资渠道。市、县财政以加大梯度差别,建立“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和提高缴费基数获得较高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增加政府补贴等措施,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和长缴费。

  慧择提示:在社会新形势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月领取标准低、缴费补贴低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财政补贴的上升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