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以后,食品安全问题开始备受关注。因此浙江、上海等地纷纷开展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而且食责险试点将全面启动。
昨日(2月2日),涉及千家万户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食责险),终于有了重大突破!
笔者昨日获悉,近日,
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企业纳入首批重点试点范围。
保监会称,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此前,笔者从业内获悉,
保监会曾草拟了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而昨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名称进行对比,《指导意见》少了“强制”两字。
对此,分析人士对 笔者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一个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而“强制险”往往涉及到修改法律的问题。
浙江、上海等地已开展试点
所谓食责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了解,食责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食责险保费还不足财险保费收入的4%。
《指导意见》提出,将“坚持先行先试、分步推广”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领域先行先试,以大中型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示范,积极引导其他小企业投保,适时扩大试点覆盖面。
笔者注意到,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此前,笔者从保险业内获悉,食责险的保费并不贵。目前,食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店家疏忽过失而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保险费率与生产规模或销售额按照1‰挂钩,
保险金额根据一般食物中毒抢救治疗费用及地域人身死亡伤残赔付标准测算,设置每人每次赔付、每次事故赔付与全年责任赔付三个门槛。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责险的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下一步,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鼓励、指导保险企业开展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并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扩大宣传和引导,推动立法进程,使食责险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笔者此前从保险业内获悉,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2014年底,保监会曾草拟了《征求意见稿》,在保险业内部征求意见。而对比昨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名称即可看出,此次《指导意见》少了“强制”两字,实施力度存疑。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国军对笔者表示,如果要做成强制险,就应该像交强险那样,至少要有一个国务院下发的《交强险条例》之类的文件。
王国军认为,食责险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因为有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在处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问题可起到好的作用。但食责险不在于强不强制的问题,而在于企业要有这方面意识。他建议,政府可以在初期设定为强制险,经过几年(比如5年)的投保之后再放开。
笔者注意到,虽然没有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义为 “强制险”,《指导意见》也提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成立由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保险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激励约束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企业投保。将企业是否投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作为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企业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等。
三是加强引导督促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将食责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推动将食责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首批纳入食责险试点重点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终取得重大突破,并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此外,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领域将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