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我国也开始积极开展自保公司的建设。在
自保公司建设过程中,监管措施逐渐升级,
保监会即将出台新
监管规定。
“保监会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自保公司
监管的意见,进一步扩大自保公司承保范围。凡是经济合同中列明由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支付
保险费用的,自保公司均可以承保。”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1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说。
2014年,中国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的企业数量达100家,大型企业的海外业务越来越多,风险管理需求也越来越迫切,通过自保这种专业的风险管理方式来提升大型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已成为其迫切需求。作为风险管理重要创新方式之一的自保公司,不仅满足了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管理的需求,还有效弥补了
商业保险市场中部分专业领域的空白。从全球来看,目前,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越来越广,已由承保单一的财产风险或责任风险发展成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国际自保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
自保公司发展初期都经历了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太赞成的过程,但随着对自保公司功能认识的深入,最终会形成合作共赢、功能互补的格局。
王祖继表示,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保险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各类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都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型企业的自保问题已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王祖继表示,
保监会将允许自保公司在境外设立与自保公司业务相关的全资保险类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保公司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的双重功能;还将研究在即将推行的偿二代体系下给自保公司更多便利空间,包括不缴纳资本保证金,保费自留部分提高至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6倍,实现与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2013年12月24日获批开业的中国首家自保公司——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自保公司”),在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3.84亿元,创造利润2.44亿元,实现保费收入1.56亿元(数据均未经审计)。近日,境内第二家自保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公司也全面完成筹备工作。
“相比一般商业保险而言,自保公司对母公司所从事的核心业务风险解读更专业,具有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取代的更精准的风险掌控能力。”中石油自保公司董事长于毅波表示,目前,自留额、再保分入等比例限额及创新产品审批等监管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与商业保险公司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合作关系,急需监管部门给予自保公司更多有别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将出台自保公司监管意见,对自保公司监管提出新要求。意见出台后,自保公司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创新风险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