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贷新规影响或为短期 通道风险杠杆大
更新时间:2015-02-02 15:37
【摘要】为了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基金公司频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然而,受委贷新规政策的影响,基金子公司的委贷业务开始受阻,其具体事实情况如下。
在几类资产管理公司中,基金子公司业务受限最少,使得基金子公司自成立起就如脱缰野马,狂飙突进。而自去年起,监管层开始出台文件规范基金子公司业务,尤其是通道业务,某种意义上说,子公司狂飙突进式的发展将告一段落。而近期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称“委贷新规”),也波及到基金子公司。“我们现在已经暂停和其他资管机构的委贷业务。”某上市城商行同业业务部人士明确告诉笔者。
委贷新规影响短期
针对委贷新规,华南一家基金子公司相关业务人士告诉笔者,该规定对基金子公司的委贷业务会产生影响,但目前银监会发布的规范只是征求意见稿,即使定稿后还需要细则,具体有多大影响,取决于一些细节的明确定义和规范。
该人士称,一方面,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主体没有明确,征求意见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按照严格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包含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能否成为规范主体还要看银监会具体出台解释,是否会将此范围扩展到证监会下属的基金子公司”;另一方面,委贷资金筹集的问题也需要说明,募集资金和筹集资金是有区别的,不管是资管还是信托,募集资金一般还是投资行为,具体要看细则如何定义“筹集”,如果将两人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或“一对多”模式认为是“筹集资金”,对基金子公司影响就会大些。
笔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由于不同背景的基金子公司成立动因不同,造成各基金子公司发展路径也不同,委贷新规对具体各基金子公司的影响自然也不同。
一家上海基金子公司人士对笔者称新规对其没有影响,“我们主要做定增、并购类业务,没有委贷业务”。他认为对银行系基金子公司的影响相对会大些。
一家在北京的券商背景基金公司人士则表示,其子公司的固定收益类业务在去年全部都是委托贷款,因此会受影响,不过,即使在委贷新规相关口径明确以后,对基金子公司委贷业务的影响也可能是短期的,“因为还有其他途径可走”,比如将委贷形式转变为债权形式,或者不走银行,改走信托贷款通道。
通道风险杠杆大
总体而言,基金子公司业务以通道业务为主,而在很多子公司的通道业务中,委贷也占据较高的比例。
上述华南基金子公司人士称,作为通道业务的操作手法,委贷目前占据通道业务的比例高达70%甚至80%以上,在基金子公司业务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虽然基金子公司业务很多和信托类似,但由于人才和经验问题,基金子公司的项目质量通常都比信托差,风险杠杆高的主要还是集中在固定收益这块。”前述北京基金公司人士说。
比如就委托贷款来说,如果不是银行自身有出表需求而与基金子公司合作的项目,而是基金子公司自己的项目,风险承担者就是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相比,子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要差很多,“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才几千万元,基金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不过才刚上亿元,一旦出了风险,很难像信托公司那样兜底。”上述人士称。
基金子公司起步刚两年,已经有通道业务风险事件发生。比如“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项目被停工,就涉及到华宸未来基金子公司,金元百利关于昆明市官渡区的宝华寺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出现了违约风险,万家基金子公司一项资管计划遭第三方恶意挪用资金等。
事实上,通道业务是基金子公司规模扩张和扩大经营的重要途径,新成立基金子公司为迅速扩大规模,大多会首选通道业务,而实际上核心竞争力和利润来源并非通道经营。“通道业务量很大,但利润其实比较薄。”北京基金子公司人士称。
发展核心竞争力和提高利润,主要依靠基金子公司自身的主动资产管理能力。前述人士称,“公司管理的市场规模越大,市场地位就越高。通道业务的扩大是基金子公司追求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如果可以找到很好的投资,为投资人管理好资产,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和良性转型,子公司并不会过分依赖技术含量很低的通道业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委贷新规波及基金子公司,因此通道风险杠杆不断加大,而且风险警钟频频敲响。此外,基金子公司需积极探索业务发展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