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9月5日)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由于深圳市大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与之挂钩的失业保险金也从今年7月1日起大幅上调,由去年的552元上调至648元。
根据本月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深圳市共有9920多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2006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10元,因此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48元。宝安、龙岗两区也参照每月648元的标准执行。
虽然调整后失业保险的待遇提高,但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条件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员工出现生活困难时,可以按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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