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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更新时间:2017-08-27 01:31

  【摘要】为了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近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发布了相关通知(下称“通知”)。那么该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1月21日,央行、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发行“通知”,这意味着险企资本补充渠道的再拓宽。

  去年11月19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透露:“近期,保监会将允许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资本补充债券;允许保险公司以应急资本形式补充偿付能力;规范和引导财务再保险等等。”

  “通知”中所指的资本补充债券是,保险公司发行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监管职能上,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管管理,央行则负责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管理。

  发债门槛划定
  “通知”划定了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门槛,其中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未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发行程序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在在取得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文件、保监会同意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的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以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通知”还就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债券信用评级的问题上,央行和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本补充债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而相关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央行和保监会强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而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
  另外,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资本补充创新将再拓宽
  陈文辉表示:“‘偿二代’建立了资本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而‘偿二代’下,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创新的空间将更加广阔,改善偿付能力的工具将更加丰富。”
  根据此前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补充实际资本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而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未上市的保险公司融资主要选择股东注资和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进行。从2009年至2013年,保险公司融资经过了一个激增的过程,数据显示2009年保险行业融资规模为885.42亿元,2010年的融资规模为865.09亿元,2011年保险业融资达到了高峰期为1952亿元,此后2012年亦在千亿以上,2013年保险公司融资规模有所降低。
  根据平安证券研究报告的预计,目前上市保险公司除中国人寿外都已经完成定增或次级债的资本补充公司,非上市公司整体情况较好,行业资本得以全面缓解。从资本趋势来看,2016年之后,保险公司可能迎来新一轮的融资高峰。
  而日前17项监管规则已明确的“偿二代”将对行业的资本状况有较大影响,“偿二代”建设的主要方向之一是对资本进行分级,而这一定程度上能给保险公司更多的灵活性和融资工具,补充核心资本或者附属资本。

  慧择提示:近日,保监会发布“通知”,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再添“补血”新工具。“通知”规定,当发行人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时,允许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但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