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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例介绍

更新时间:2015-01-19 09:03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但在工伤保险赔偿时,参保人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帮助广大参保人,下面将带来工伤赔偿案例

  工伤赔偿案例一
  2009年3月始,张某到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09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张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2010年6月10日张某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2010年8月9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张某,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2010年12月14日张某持此证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张某于2009年5月29日受伤,2010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1年3月21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张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
  2011年3月24日张某找到某律师事务所肖律师,肖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另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费400元。
  最终,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1012.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张某的生活费6400元,被告尚应给付张某24612.2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工伤赔偿案例二
  茅某系某公司职工,1996年11月到该公司上班。2003年10月21日上午10∶30左右,茅某在本公司内运输浓硫酸时,因盛装浓硫酸的桶突然暴裂,浓硫酸溢出,致使其裆部被烫伤,经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双大腿会阴浓硫酸烫伤、烫伤后疤痕增生。在一段时间内,茅某局部瘢痕瘙痒剧烈,瘢痕反复破溃,后经当地及上海医院医治,病情有所好转。茅某受伤期间(2003年10月21日-2005年3月24日)发生医疗费计41304.6元以及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由该公司按规定报销。
  经公司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4年10月6日以茅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其为工伤。2005年1月2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
  2005年4月,该公司决定与茅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决定补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8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8.98元、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300元,同时还为其补办了1996年11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明确公司承担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茅某对上述补偿予以认可,但认为伤害损害了自己的性功能,影响了自己的性生活,并因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处理,茅某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公司承诺与其解除合同后,如其工伤复发并经有权部门鉴定确需医治时,负责为其治疗,并给付其治疗期间的误工、护理等费用。

  工伤赔偿案例三
  2012年11月13日,在某电器厂工作的洪先生,在车间吊装工件时,不慎工件滑落将其左脚拇指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拇指砸伤,后经治疗恢复,但是单位拒绝为其申报工伤。洪先生既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无奈之下M先生决定自己申报工伤,但又苦于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缺乏。经过洪先生的不懈努力,他先是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了有单位盖章的一份关键性证据,然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及索赔的一系列行为。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于2013年5月依法作出认定,认定决定为因工受伤。第二,经过申请,2013年10月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过专家鉴定,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M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第三,洪先生与单位协商,单位不予理睬,拒不赔偿。最后,百般无奈的洪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近13万元。
  最终经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据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和辩论,最终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赔偿金额共计9万余元,从而本案取得胜利,劳动者得以成功维权。

  慧择提示:以上介绍了三则工伤赔偿案例,对工伤保险赔偿中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在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前,需要对工伤进行认定,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