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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您不可不知的常识

更新时间:2017-08-28 02:48
  【摘要】厦门市针对新生儿推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即厦门市新生儿在可以参照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享受厦门市医疗保障政策。为了帮助厦门市民更好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下文将对厦门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进行介绍。

  厦门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区地税部门成功办理了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自出生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出生超过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的,并在申报参保次月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本年度内自参保之月起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出生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当月或次月未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从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厦门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发票上无具体诊疗项目与药品项目的(须项目包含单价与数量),或项目不完整的,须提供完整门诊医疗费清单;
  (2)住院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民生、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5)非参保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应先填写新生儿姓名再复印);
  (7)发票姓名既非参保新生儿姓名、亦非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到医院更改,并在修改处多加盖一个医院公章;其收费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的姓名应同时更改;
  (8)母亲生产住院时,新生儿的相关费用,医院单独为新生儿开具发票及汇总清单的,可以报销,但须提供母亲的出院小结(或记录);
  (9)若医疗费用横跨两个社/医保年度,还须将费用清单按年度分开。例如:2012年6月15日入院,7月10日出院,在参保人两个医保年度均有缴费的情况下,还必须将汇总清单按年度分为两份:6月15日至6月30的费用总清单一份,7月1日至7月10日的费用总清单一份,如此方可办理报销。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厦门市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报销所需材料的介绍,您可以根据上文提示的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另外,考虑到新生儿抵御能力差,往往更加容易发生门诊医疗费用风险,对此,建议适当搭配份商业医疗保险,以缓解家长这方面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