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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保费一年一缴

更新时间:2017-08-28 06:20

  【摘要】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对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报道,近日,海南省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媒体人14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海南省已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从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管理、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申请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
  申请材料将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至乡镇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一并向市县城乡居保机构申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每月25日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登记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在此期间,可暂时使用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一年一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诉本人。同时,城乡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2014年6月17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级人民政府资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除外)。

  慧择提示:近日,海南省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程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