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不得直资基础设施项目
更新时间:2015-01-08 10:17
【摘要】现如今,我国政府大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险资也寻到了投资的新契机,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探索。据调查获悉,近日保监会对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立规。
险资不得直资基础设施项目
保险资金要拐个弯投资基础设施,不能直接上。
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明确,作为委托人的险资,不得有以下行为: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未依法注册的投资计划;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按照《办法》,险资可以用投资计划,采取债权、股权、资产支持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义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比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同时,保监会还对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规定。要求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融资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融资主体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管理费10%计提风险准备金
要当险资的受托人,得利益捆绑。
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还要求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求。风险准备金要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得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作、未尽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不足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官员公开表示,针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长期投资,要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中国经济步入发展“新常态”,保险资金投资间接基础设施数量的增加,使得保监会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守卫着这块领域,免接“最后一棒”。
包括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另类投资正不断出现在险资的投资标的中。2014年11月底的数据显示,在近8.95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另类投资已超过1.7万亿元,占比19%。和2012年末不到10%的占比相比,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数据显示,2014年险资约1.9万亿的其他类投资中,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股权投资和信托投资,三项共计1.66万亿,占比87%,如再加上1150亿的不动产(包括自用性),前四类占比则达93%。
慧择提示:近日保监会在业内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险资不得直资基础设施项目。另外,各企业若要当险资的受托人,得利益捆绑,且受托人管理费以10%计提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