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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有何亮点?

更新时间:2014-12-30 12:14
  【摘要】据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以后,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就开始为人们所知晓。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有何亮点

  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1、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有何亮点?
  1、赔付顺序有先后 责任限额存不同
  应当明晰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但两种险种却存有本质不同。
  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亦由其自己选择,即投保人可以投保 5万元,也可以投保50万元。
  其次,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在赔偿顺序上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
  2、醉酒驾驶惹祸端 保险虽赔债难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驾驶人还将会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赔偿问题上,如果驾驶人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
  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剩余款项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的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故对于剩余款项应由当事人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的11万元对小张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系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小张这样的醉酒驾驶者进行追偿。
  3、自用轿车变商业 保险责任有差别
  在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大货车所有人相应的财产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是否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则取决于投保人选择的商业保险性质及条款约定。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出于提高车辆使用功能或利用自用车盈利之目的,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车多用”貌似为车主带来了使用便利,但殊不知此时车辆的用途已改变为营运性质,出险概率明显增加,导致危险程度较之家庭自用用途发生了显着增加,打破了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保险公司大都在商业三者险中将此种情形列为免责事项。我国保险法亦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只能由赵先生自行向大货车所有人进行赔付。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具有赔付顺序有先后、醉酒驾驶惹祸端、自用轿车变商业等亮点。此外,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包括精神损害、死亡赔偿、人身损害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