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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防范个人养老保障产品流动性风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01:58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社会对养老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展开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在其监管方面,保监会在近期出台了监管办法,拟设养老保障产品认购门槛。

  为防范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保监会近日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要求“养老保险公司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时,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而此前,监管部门对个人认购养老保障产品的金额没有具体限制。

  据悉,在设立认购金门槛的同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原则,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由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发行人和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协同解决产品的流动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慧择提示:目前,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保监会拟设养老保障产品认购门槛。在管理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法可依”,将有利于个人养老保障业务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