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保险集团监管存真空 谨防风险传递

更新时间:2014-12-17 13:33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发展水平提升,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但在监管方面,保险集团还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需要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集团监管真空
  在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不少金融企业都开始努力拓展自身业务,不断向集团化方向靠拢,保险公司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保险公司集团化步伐加快,来自保监会数据显示,目前已有10家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些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再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华泰保险集团、安邦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等。保险业的多元化经营日趋明显,除了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拉动,还在于保险业所处的大背景,有业内人士称,投资藩篱一一破除下的简政放权,让保险资金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改革红利中前赴后继,在地产、信托、股权、基础设施等另类领域的投资触角越伸越长。再加上我国保险业相对证券业和银行业收益相对较低,保险业探索非保险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动力更强。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集团的业务扩张主要集中在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非保险的金融业务领域以及房地产、养老等非金融该领域。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杨明生就曾指出,公司要加快实现从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进一步向金融综合经营推进,增加新的盈利来源,形成多元、稳定、可持续的盈利模式。然而,业务的扩张同时带来集团化的经营风险,而且风险控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致力于多元化发展的保险集团,成立与其积极探索的业务领域相关的子公司是重要的业务开拓方式。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更重要的是,尽管集团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但不少经营领域的监管缺失,极易发生风险传递等现象,也就是说,保险集团的部分监管处在真空状态,上述业内人士称。

  谨防风险传递
  基于保险集团监管真空领域的存在,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指引》明确了包括集团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等7个方面的并表监管内容。
  《指引》还明确了并表监管的实施范围,根据控制关系和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范围,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保险集团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二是根据风险相关性,其他应被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被投资机构。
  不仅如此,如果根据内外部信息分析确定,不能被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对集团整体风险有重大影响,风险集中度较高,存在频繁的内部交易,有利益输送的可能,则将其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28日,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在于对保险集团内部交易的界定,即“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以及对3种内部交易类似的明确。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关注内部交易导致的声誉风险、风险传递、风险集中,以及资产转移等问题”。
  保险集团将实施并表业务,填补了保险集团监管领域的真空地带,有助于防范保险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这样既切断了保险集团内部经营风险的链条,也阻止了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防止保险业风险的持续扩散,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从整个集团层面考虑来防风险,归根到底是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当然,保险集团也应该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技术实力、经济实力,以及以往的盈利状况等,保险公司必须考虑自身的收益能力或者盈利能力,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曾表示。
  保监会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构建,今年10月11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保险产业进行规范,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
  “因为现在保险业混业经营比较多,有监管的空白,所以发文来加强监管。保监会现在特别重视的就是偿付能力的监管,比较注重保险行业包括整个经济下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个底线有关”。一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研究人士曾向其他媒体表示。不论是此前对险企投资非保险产业的风险关注,还是现在对保险集团非保险业务的监管加码,保监会的监管大厦正在搭建。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风险传递的链条也将越来越难以成形。

  慧择提示:目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向集团化方向靠拢,但保险集团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为此,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将切断风险传递链,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