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湖北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4-12-16 09:41
  【摘要】为进一步加快我国城镇化发展,征地面积逐渐扩大,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为题。为此,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

  继河南、江西、甘肃及宁夏后,湖北省也开始探索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湖北省政府新闻办12月10日透露,该省近日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人社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各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机制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对于征地过程中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各省往往采取“先保后征”、“先补偿后征地”原则,强制其执行。

  据梳理,目前已有山东、海南、湖北等多地执行上述原则。这意味着,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如果落实不到位,其征地审批将不予批准。

  上述人社部人士说,各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大多来自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但也有部分来自当地政府财政资金。但这种由政府大额出资的模式适合在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省份推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尚存难度。

  此外,湖北等省明确,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湖北省上述《意见》指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实行“先保后征”,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金落实审批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湖北省人社厅表示,上述举措可一改过去部分“应保未保”、“应保不保”的不合理状况,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人社部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地方成功的做法,人社部将进行调研和提炼,为规范全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经验。

  慧择提示:目前,湖北省正在积极探索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前,各级政府必须先落实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