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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首次允许“走出去”

更新时间:2014-12-09 15:07
  【摘要】众所周知,社保基金是每一个老百姓的“养命钱”,其合理运营投资十分重要。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我国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提出了新要求。

  11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通过这份共计5章27条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已经运行了14年的全国社保基金作了全方位的规范。

  社保基金制度管理需要更新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于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其基金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构成,而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设立基金当年中央财政拨入200亿元。经过14年发展,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10187亿元,累计年均投资收益率7.95%,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
  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风险的逐步增加,有业内人士胡志明律师向《中国联合商报》表示:“法律法规对这个万亿基金的规范和监管相当薄弱。” 据了解,当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依照的法规主要是两部:一是2001年财政部和当时的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是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在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今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对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审计报告称,由于管理不当,社会保障基金会基金和存款管理方面减少收入、损失、亏损达到175亿余元。
  显然,之前财政部和当时的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征求意见稿所做的说明中称,为了构建防范风险机制,明确基金的性质、用途、来源,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确保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早在2012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27个中央单位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座谈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代表座谈会,会同起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将追回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社保基金首次允许“走出去”
  随着中国资金“走出去”战略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战略也受到关注。根据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的20%。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市场投资运营,也可以在境外市场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科学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分析:“这预示着社会保障基金有望首次投资境外市场,是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突破,这有望赋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个新的投资通道,基金收益也将获得更大上升空间。”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社保基金制度管理需要更新,社会保障基金将革新运营管理模式。按照新规定,社保基金首次允许“走出去”,投资收益将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