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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改 强化养老保险多缴多奖

更新时间:2017-08-27 22:28
  【摘要】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我国各省市纷纷调整养老保险政策,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养老生活。在温州市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关调整,四个亮点让政策更加惠民。

  昨日获悉,《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决定》将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改为《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据悉,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则是在依据省相关文件硬性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现状进行调整和补充,目标是建立“群众能接受、财政能承受、政策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制。

  强化养老保险多缴多奖
  根据《决定》,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修改方案进步一强化了多缴多奖的激励机制。在原先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上,500元档、800元档、1000元档、1500元档的缴费补贴分别增加了十几元至几十元不等。

  统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决定》明确了针对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方法,即在转入新参保地后按照当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同时明确了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针对个人账户的维护,《决定》提出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方式,将原本参考央行公布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的方式改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

  细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决定》将基础养老金部分的月标准提高了一倍以上。
  《决定》提出,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今年7月前参保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今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但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而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相比之前的规定,《决定》明确提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之前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的转换和衔接,《决定》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对于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决定》指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应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需注意的是,对于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循序渐进地消化、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此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市区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15年),可申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计发相应待遇。
  《决定》明确,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而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扶、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慧择提示:温州市拟修改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与修改。在修改后,养老保险多缴多奖激励机制将进一步强化,并细化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