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待解决三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4-12-02 17:08
【摘要】近期以来,有关部门积极出台了各种制度,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情况备受很多人的关注。但要想全面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还需要关注三个问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从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政府不再为银行的风险兜底,让商业银行承担起风险责任,有助于银行提高自身约束,还能确保银行间能公平竞争,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推手。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我国的银行业从一开始就发展得很不均衡,国有大型银行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银行之间也不是通过市场自由竞争,而是行政限制要大于银行管理,这就使银行之间的经营目标差距非常大,国有银行对接的是垄断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自然垄断优势的强强联合令其占据其他银行无法企及的优势位置,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好像是拉平大中小银行之间的信用等级,使大型银行的国有背书渐渐淡出,但国人对国有大型银行根深蒂固的信任和依赖,恐怕不会因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而轻易偏移,那种船大不怕风雨吹的观念,在真遭遇国有银行破产的时候,巨额赔付怕会使存款保险基金无法应对,最后难保还是要政府来买单。即便在美国,当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的时候,美国政府害怕金融风险扩散,不也极力向有融资需求的大型银行提供足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保持其不倒么?
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是个大前提,而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让更多资本进来参与竞争,能削弱固化的既得利益的功效。国有银行成为庞然大物是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使得大银行与中小银行间的竞争好像还没有开始就已分出了胜负。那么,到底该怎样把各银行间的竞争拉回到一个相对公平的位置,是存款保险制度不能不仔细考虑的问题。
其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放开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竞争,但目前五大国有银行占据市场总存款近50%,其他良莠不齐的金融机构虽然也占据着半壁江山,要是国有银行继续巩固其垄断地位,从而压缩社会的其他资本,那么民间资本因为利润的关系是否愿意进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政府隐形的担保制度退出,代之以显性的存款保险,以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和投资信心,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完善市场规则实现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存款保险制度为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银行准备了有利的条件,或者说铺好了路,但如果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垄断关系不能打破,民营资本愿不愿意进入金融领域就成了个未知数了。
其二,存款保险看似是个提供各个银行之间平等关系的制度,而这一制度的设计方案却发出了不平等的信号:隐含于银行破产均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这会促使存款人去比较什么银行有能力做到抗风险最大化。无疑,与国有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资本补充方式等都大大不及,所以单位大额存款资金和企业流动存款资金肯定不会按以往那样就近选择银行,而要充分考虑风险,仔细斟酌。这就会使这些巨额的廉价存款流动到大型国有银行,进而使中小银行的利润大幅缩减。还有,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关系使其不在保险范围,部分企业的理财肯定也会首先选择相对安全的银行,中小银行的经营范围因此也会被压缩,进而严重影响其经营利润,风险骤然增大。
其三,随着银行盈利状况与银行保费费率的公布,以后银行的结构势必会分出三个层次,国有银行是第一层次,占有主导地位,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是第二层次,民营银行是第三层次。在这三个层次的复杂关系中,第二层次的竞争会更趋白热化,因为有前期的政策原因、市场原因、人员结构原因等种种因素,第二层次的部分银行机构臃肿、人员复杂、效益低下,难以像民营银行那样能轻装上阵,而保费适用的费用率要根据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来测算,这更使没有历史包袱的民营银行占了很大优势,国有大银行因为与垄断企业的关系,费率肯定要低于那些中小银行,使得中小银行在这三股势力中显得最弱。还有,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每一会计年度结束起3个月内公布会计报告、报表、年度报告,这是否会提前泄露中小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从而使这些中小银行的经营变得更困难?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待解决三个问题,其中民间资本是否愿意进入存款保险制度。此外要想推广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还需要全面清楚银行的盈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