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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有法可依

更新时间:2017-08-28 00:44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据报道,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有法可依。

  随着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全面开放,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有法可依。

  出口信用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将更加成熟,中信保和试点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也进一步提高,国家风险和企业资信评级数据库更加完善,商业保险公司与私人再保险公司合作更加密切,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经营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时,可以全面放开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进入。

  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贸易企业超过了60%,这些企业的运作和发展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可以以自贸区为试点探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可以分为过渡阶段和全面开放阶段。在全面开放阶段可以采取一系列举措。

  先来看看中信保成立控股公司独立经营商业性险种。在过渡阶段,中信保分账户经营,划分“政策性账户”和“自营账户”,在“自营账户”中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性业务。通过过渡阶段的积累,中信保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逐步划清了出口信用保险可商业化业务和政策性业务,这为中信保在商业性险种全面开放阶段将原有的分账户经营转换成控股公司形式作了很好的铺垫。

  在商业性险种全面开放阶段,中信保作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其结构体系,以与商业性险种的全面开放相协调。中信保可以借鉴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适时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将“自营账户”业务完全独立出来,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商业性险种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公平竞争。而中信保原先经营不可商业化的政策性险种,如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则由另一控股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

  其实,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险种。在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险种全面开放阶段,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再由中信保和过渡阶段试点经营的几家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只要愿意都可以涉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但是为了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质量,保监会需要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以及条款进行规范,以免损害投保企业的利益。

  可以让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完全自负盈亏。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全面放开后,国家不再对这些业务提供政策扶持,不论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控股经营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是商业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账户都完全自负盈亏,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它有别于传统的财产保险,当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完全市场化时,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仍然保持一种特殊的关系,以防止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时,企业难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费率下不愿意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时,国家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为企业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随着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全面开放,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有法可依。例如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经营后,作为政策性的中信保是否仍然可以经营商业性业务?商业性保险业务和政策性保险业务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在遇到全球金融危机或区域性金融危机时,出口企业难以从商业保险市场上获得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时,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援助措施等?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有法可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可分为过渡阶段和全面开放阶段。在过渡阶段,中信保分账户经营,划分“政策性账户”和“自营账户”,在开放阶段,中信保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其结构体系,与商业性险种的全面开放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