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的介入,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保险公司“触网”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今年前三季度,
网销万能险有所降温,保险公司在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同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险也在逐渐加强。
寿险网销万能险降温
根据中保协11月17日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
人身险网销实现年化规模保费273.4亿元,占人身险行业总保费的2.58%,在上半年1.33%的基础上大幅提升近一倍。开展网销经营业务的人身险公司从去年的44家增长到目前的51家。
事实正是如此,第三季度人身险网销保费增长迅猛,保费收入近170亿元,为上半年总保费的1.7倍。并且,7月份和8月份的网销规模保费均突破60亿元,仅单月就超过去年54.5亿元的总保费。
网销寿险的保费占比在不断增大。前三季度,网销产品中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分别实现保费收入257.2亿元、12.8亿元和3.4亿元,其中,意外险保费占比由上半年的7.7%降至4.7%,健康险保费占比由上半年的2%降至1%。
前三季度,寿险网销的主打产品仍然是万能险,保费收入171.5亿元,占寿险保费的66.7%,较上半年90%的占比大幅下降,“一险独大”的形势在网销渠道有所缓解;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意外险依旧是网销意外险产品的主力,保费收入近10亿元,约占意外险保费的78%,较上半年84%的占比有所减少;网销健康险则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健康险为主,实现保费2.9亿元,占比达85%,较上半年稍有下滑。
事实上,虽然人身险网销渠道仍以第三方渠道为主,但是自建官网比重呈现出逐步上升的态势。前三季度,通过第三方渠道实现保费收入257.7亿元,占网销总保费的94.3%,较上半年95.1%的占比有所下降,与此同时,行业官网渠道流量近3.8亿次,与上半年相比翻了近一倍,实现保费收入15.7亿元。
财产险网销占比较高
中保协11月19日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中保协共有32家产险会员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险业务,累计保费收入345.3亿元,占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的6.14%,远高于2.58%的人身险网销保费占比。其中,车险保费331.1亿元,占比95.8%;非车险保费14.2亿元,占比4.2%。与人身险网销以第三方渠道为主不同的是,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是依靠自建官网实现的。前三季度,产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站合作的业务保费规模累计16.0亿元,占比4.6%,主要合作产品为车险、旅游险、意外险、家财险、电子商务交易保险等。其中,淘宝网(含天猫、支付宝等)收入保费10.7亿元,在第三方渠道中大幅占据66.9%。其他合作方包括电商类京东、苏宁等,旅游类携程、艺龙、去哪儿等,航空类春秋航空、深圳航空、海南航空等,中介类中民网、慧择网、泛华保网、扬子江经纪等,电子支付类上海银联电子支付等。同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产险公司开始尝试运用移动互联网展业。前三季度,产险公司通过移动终端(APP、WAP和微信等方式)实现保费14.3亿元,占比4.15%。其中,9家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实现保费9.0亿元;5家公司通过APP、WAP实现保费5.3亿元。
此外,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网销业务的发展仍然参差不齐。根据上市险企的三季报,平安产险前三季度来自于交叉销售和电话及网络销售的保费收入443.55亿元,占总保费的42.2%,同比增长22.6%,略低于总保费25.8%的同比增幅;太保产险前三季度电话及网销业务收入达116.17亿元,占总保费的16.4%,同比增长17.7%,略高于总保费14.8%的同比增幅。
消费者保护事不宜迟
诚然,保险公司“触网”势不可挡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11月19日出席某峰会时透露,今年前三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大大超过去年全年,仅“双十一”成交的退货险就有1.86亿单。
但还要注意到,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触网”处在初级阶段,还有很多环节仍须完善,要特别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1月15日,保监会通报了关于2014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明确指出产险公司中居亿元保费投诉量首位的就是目前我国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其今年前三季度的亿元保费投诉量高达15.51件/亿元,为同期产险行业平均值的9.75倍,同时也高于其上半年12.11件/亿元的亿元保费投诉量。
短短三日后,保监会官网便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要求险企规范销售行为,“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留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电话录音和网络销售痕迹”。针对民众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保监会要求,要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建立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完善信息技术保障手段,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不得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开展经营活动和获取不当利益,加强对互联网消费者信息使用的管理。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今年前三季度网销万能险开始降温,较上半年90%的占比大幅下降。此外,财产险前三季度网销占比较高,互联网保险风险开始暴露,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事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