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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试点扩容 宁波成首批试点地区

更新时间:2014-11-15 08:40
  【摘要】由于受环境气候的影响,我国近年来巨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如地震、洪水、干旱等。巨灾通常具有损失程度高的特点,对此国家出台巨灾保险制度,以减少百姓的损失,据悉宁波是巨灾保险的首批试点地区。

  宁波模式
  作为巨灾保险试点中最受关注的“试验田”,宁波在获批成为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的8个月后,终于正式起航。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宁波为我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经过多轮次的论证测算和数十次修改完善,7月31日,《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经审议通过,10月30日,《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直到11月6日正式签单,宁波市的巨灾保险制度终“千呼万唤始出来”。不同于深圳巨灾救助保险中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两个内容,根据媒体人了解到的信息,宁波市巨灾保险体系中,公共巨灾保险分为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上述两个领域的伤害。
  数据显示,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宁波市政府出资3800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
  赔付标准为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
  而作为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难点,巨灾基金的设立更为引人关注。根据深圳巨灾保险方案设计,巨灾基金除承担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的赔偿时,还可以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
  而宁波模式中则明确了具体数额,其制度设计中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同样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捐赠。

  巨灾保险条例待破题
  事实上,不只深圳、宁波,包括云南、上海、广东等多地均在酝酿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在中国保险学会举办的省市金融办(局)“新国十条”交流会上表示:“保监会目前已与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成立建设巨灾保险研究领导组,开展建立巨灾保险具体专项工作。”
  他同时还透露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三步走的“路线图”,第一步为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第二步为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为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而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缺位的《巨灾保险条例》一直是业内所期。在立法层面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要协调相关部门尽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新国十条”下发后,业内人士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新国十条”在巨灾保险上的布局,将显着解决巨灾保险制度发展一直遇到的缺少顶层设计与财政支持两大问题。另有财险公司高层曾在接受本报媒体人采访时表示,在“新国十条”的东风下,巨灾保险从顶层设计取得突破的进度将不断加快。巨灾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风险分散、互助共济的作用将得到发挥。
  而《巨灾保险条例》则是目前顶层设计层面最重要的支柱之一,而顶层设计的最佳方式则是制定并颁布我国《巨灾保险条例》。通过《巨灾保险条例》,对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架构、运行方式、管理模式、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并以此规范全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慧择提示:宁波是第二个巨灾保险的试点城市,据悉宁波市的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不仅如此,宁波巨灾保险还首次涉及了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这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