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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力度

更新时间:2014-11-14 13:41
  【摘要】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让保险业更好地发展,保监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据悉,13日保监会一日三文升级保险公司的监管立法。

  昨日,保监会披露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

  依据《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显然,保监会采取的是“资本约束管住管好,资本补充放宽放活”的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取向,形成符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资本补充机制。

  《管理办法》对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额度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于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额度限制;二是优先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是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其中,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四是保险公司发行应急资本,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与10亿元两者之小者。此外,保险公司运用非传统再保险补充的实际资本,不得超过公司实际资本的10%与5亿元两者之小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是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其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获取的频度和强度达到了国际发达国家水平。

  与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相比,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其中,建立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报告频率更加贴近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偿二代取消了年度报告,强化了季度报告,并要求对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外部独立审计;报告内容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和“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原则;由于建立了由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共同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使得监管报告体系更加合理、完整。

  保监会对于上报的时间也给予明示。鉴于偿二代技术复杂度有所提高,新的报告规则适度延后了季度报告的上报时间,由现行的季度结束后15日延长到季度结束后20日。同时,为了保证监管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增加了季度快报要求。在新的报告体系下,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快报,20日内报送季度报告,30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季度报告摘要。除了定期报告外,保险公司发生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向保监会及时报送临时报告。

  慧择提示:保监会最近动作频频,昨日连续颁布了三部文件,进而加强保险行业的相关立法。据悉,文件内容涉及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偿付能力以及融资和洗钱等问题,这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