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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经营模式有待调整 承保范围定价模式待考量

更新时间:2017-08-26 00:40
  【摘要】众所周知,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车主购买的一种责任保险。但近年来,交强险经营多年亏损,鲜有盈利,一路走来备受争议。为了进一步促进交强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还需要积极探索其发展道路。

  交强险经营模式有待调整
  “交强险之所以走到今天,究其原因还是不亏不盈、保本微利的制度设计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保本微利的制度设计导致保险公司不愿盈利,商业保险的部分经营费用可能会转移到交强险中来。
  数据显示,在6次交强险公告中,经营费用分别为412.7亿元、186亿元、231亿元、277亿元、320亿元、369亿元。
  根据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交强险的经营费用由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组成。在经营交强险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共同费用部分包括车船使用费、公杂费、差旅费、会议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邮电印刷费、其他税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移动电话费,甚至绿化费、防预费、堤围防护费等都赫然在列。不仅如此,专属差旅费、专属会议费等费用还出现在专属费用中。
  今年交强险业务扭亏的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迎春表示:“除了市场逐渐理性和成熟,道交法的严格执行和公司内部的坚决打假,也使得交强险经营有所改善。”而在随机采访的多位车主看来,交强险应该不会亏损,因为“每年都有折扣”。
  “不盈不亏的原则是逼着公司做假账。”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绪瑾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自主经营就应该自负盈亏,如果要求不盈不亏就应该实行代办制。
  对此,郝演苏也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对于强制性、公益性险种,政府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由政府支付代办费,公司代收保费,盈亏由政府承担,是相对合理的制度设计。
  “如果不能施行代办制,至少应该取消营业税和救助基金。”王绪瑾表示,既然是不盈不亏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就不应该再征收营业税。至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他看来应该由交通违规、违法的罚款来支付,“罚款都收走了,救助还让保险公司承担,显然不合理”。
  数据显示,自交强险正式实施后的7年半时间里,营业税和救助基金分别累计支出了342亿元、78亿元。

  交强险承保范围定价模式待考量
  “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交强险都是不保财产的。”清华大学教授陈秉正表示,中国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值得商榷。
  目前,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交强险保费950元/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学界普遍认为,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大概率事件,人伤要远远小于财产损失。“如果保额相互之间不打通,理论上交强险不应该亏损。”郝演苏表示,取消财产保障部分势在必行。
  王绪瑾认为,交强险承保范围不仅仅是该不该保财产损失的问题,而是归责原则与保险标的匹不匹配的法律问题。他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现行交强险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能保人伤,而不应该涉及财产。如果既保人伤又保财产,就应该采取过错归责原则,财产部分必须从交强险中剔除。一位曾参与道交法立法工作的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表示,在立法之初,因担心车主在撞毁电线杆、桥梁之类的国家财产时无力赔偿,进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再三权衡之下,才有了2000元的财产险保额部分。但今天看来,2000元的财产险保额已经很难再起到原有的作用了。数据显示,在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的情况下,交强险经营地区失衡严重,近5年共有18个地区出现累计承保亏损,部分地区严重亏损(10个地区综合成本率超过115%)。赔付率最高的为上海,最低的为西藏,两者相差2.8倍。
  “应该探索建立分区域定价机制,以避免穷帮富的情况出现。”王绪瑾表示,只有实行分区域定价才能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贵州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李瑞表示,贵州保监局已多次向保监会上报分区域定价的建议。他认为,多年来,贵州交强险市场持续盈利,理应调整费率,让交强险真正惠及各地消费者。郝演苏则认为,作为政府公益性险种的交强险,受立法、科技等诸多因素影响,实行分区域费率不可能解决交强险的所有问题。他表示,根据车型定价或更可行。

  探索建立国家精算师制度
  “目前,交强险最大的问题之一在于没有国家精算师。”郝演苏表示,作为政府定价的公益性险种,本应由政府监管部门,至少是行业协会的精算师,在全国相关数据基础上计算出相应的费率。现行交强险的定价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由各保险公司上报费率,监管部门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再做调整。2008年,保监会就将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
  “交强险费率理应由政府厘定,现在主要是以几家大公司上报的数据为准,由于中小公司在数据、人才等方面不足,很难有真正的话语权。”中银保险某负责人表示,作为具有政策倾向性的险种,独立的第三方精算师制度是国际主流的发展方向。
  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财务、法律等方面独立的第三方已经非常成熟,对中小公司而言,财务、法律等部门大部分事务基本上都可交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不仅如此,独立的第三方财务机构出具的年终审计报告等已成为政府监管的有力手段。“新国十条”提出,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郝演苏认为,此处的“中介”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代理公司、经纪公司,理论上,独立的精算师也属于中介。他说:“从国际经验来看,监管部门有自己的精算师,同时允许在保监会注册的精算师成立专门机构来提供精算服务,既可以帮助中小公司尽快成长,又可以对大型公司的精算进行评估。”“如果监管部门有自己的精算师,肯定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但监管部门能不能留住、如何留住金领职业的精算师,都值得思考。”李瑞表示。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制度设计导致交强险不亏不盈、保本微利,因而交强险经营模式有待调整。此外,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定价模式等方面的设计还有待考量,而国家精算师制度的建立亟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