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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出炉 保险公司按季度披露

更新时间:2017-08-26 01:47
  【摘要】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监会开始起草新规。目前,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即将出炉,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与现行保险公司仅披露年度偿付能力数据相比,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频率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一次(包含季度报告、季度快报、临时报告)。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除披露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和主要经营指标等信息外,还须披露下一季度的公司发展计划,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计划等,以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保险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融资事项、重大诉讼事项等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常在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报告中被“一笔带过”。背后复杂的股权代持、关联方等关键信息被隐身于报表背后,相关道德风险一直以来未得到各方重视。今年以来,相继爆出的正德人寿、信泰人寿风波,就是因股东不睦、不同利益方内讧而引起的。为此,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股权和股东的有关信息,包括股权结构及股权结构变动,以及关键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的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包括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前十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股情况,也须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一并披露。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此外,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股票期权、房产等)也须披露。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还须披露的内容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对自身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展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相应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潜在损失。评估结果须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除报送季度报告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及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也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包括当前流动性状况、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起草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强监管。新规出台后,保险公司将一个季度披露一次偿付能力,并披露股权和股东的有关信息,逐级披露至最终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