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一场重病不仅是身体上的折磨,也是财务危机的开始,因而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来挽救家庭的经济生命。那么,
中宏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有哪些呢?
中宏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之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
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中宏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之中宏安康无忧重疾保险计划
重大疾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存活时作出,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合同随即终止。重大疾病利益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合同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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