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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14-11-05 11:28
  【摘要】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快速推广,很多人都开始参保社会保险。但有不少人不知道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要注意哪些事项,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

  一、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用人单位自获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下列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1、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2、申报、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应每月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数和金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机构核准后,在每月1-10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除应依法补缴欠缴数额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欠缴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按照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
  办理增员手续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一式两份和新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减员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表》一式两份和其他减员证明材料,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停保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等材料。此外,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时,需要注意缴费基数、申报和缴费时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