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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制定首个保险集团监管规则

更新时间:2017-08-27 13:41
  【摘要】为了更好地控制保险行业发展的风险,保监会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据悉,首个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初定,保监会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范围。

  昨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保险集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征求意见稿》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按照国际惯例,保险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控股集团,即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另一类是混合保险集团,即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

  《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定义为所谓混合保险集团是指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 为非保险机构,拥有两家及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保险公司的企业集合。

  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并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钩;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加科学、全面的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保监会认为,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分为三个层次:单一法人公司监管,即对成员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进行监管;集团监管,即在单一法人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进行监管;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监管,即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和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对于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保监会给出的红线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慧择提示:大资管时代,控制保险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风险传递风险是保险监管部门重视的关键问题。近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加以完善,并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