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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有变化

更新时间:2017-08-28 05:02
  【摘要】据调查得知,近来鞍山市有关部门公布2015年度鞍山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政策。该政策规定,此次办理参保对象为新保及续保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哪些人可参保续保
  此次办理参保对象为新保及续保居民。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包括:具有鞍山学籍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幼儿;在鞍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或持有《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人员随住家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已参加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含低保人员和一、二级残疾人员)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

  缴费标准有啥变化
  此次集中参保续保基本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变化。普通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20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60元,普通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25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7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30元,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免费。

  缴费规定时间到哪天
  据了解,此次新参保及续保的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不要忘记按时缴费,否则没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将设三个月的等待期。我市每年1至9月期间办理参保的居民,设三个月待遇等待期。自经办人员将参保居民保费(按照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费)缴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第四个月(缴费当月算一整月)才能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止。据了解,我市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办理下一年度新参保及续保人员的登记、缴费手续。已参保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办理续保缴费的,停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慧择提示:即日起,鞍山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开始,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缴费,办理参保时间截至12月15日。另外,此次办理参保对象为新保及续保居民,基本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