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话题莫过于社会保障政策,这关乎着人们的切身利益。据悉,近日汕头公布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办法,规定出群众所享有的待遇。那么,汕头城乡居民
医保待遇有哪些?
基本待遇
参保人患病住院、门(急)诊死亡、门诊特定病种、设立家庭病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一档(30元/年)16万元,二档(120元/年)18万元;缴费不满一个年度的,根据其缴费档次,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共同支付。
1、起付标准:本市定点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3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
二档(12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非定点医疗机构50%。
(二)门(急)诊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立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经鉴定备案,符合《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2种疾病或治疗项目,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起付标准:10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
2、报销比例:参保人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种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45000元以内部分(含45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参保人患恶性肿瘤等18种疾病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6000元以内部分(含60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缴费标准确定支付比例:一档30%,二档50%。
参保人可享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比例计算起付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参保人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其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按照最高的一种核定。
二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需由患者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按照不同比例予以支付。
1、起付标准:一档15000元、二档10000元,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2、补偿比例:一档补偿50%,二档补偿60%。
3、补偿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缴纳一个完整年度
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
慧择提示:由上述内容可知,汕头市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待遇和二次补偿待遇。而医保基本待遇则包括住院待遇、门(急)诊死亡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