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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加强改善偿付力监管;促保险业做大做强

更新时间:2017-08-24 20:53

        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了。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成立,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于提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保险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代表保监会党委,向委员会的成立和各位委员表示热烈的祝贺!

        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发展,始终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保险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高质量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二是抓监管,始终把风险防范作为生命线,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从2003年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来,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我们坚持边干边学、不断探索,按照统筹规划、夯实基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将国际保险监管经验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相结合,初步建立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监管标准方面,我们陆续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了13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搭建起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框架体系,同时与国际趋势相符的风险资本、保险集团等监管标准的研究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工作机制方面,保监会内部分工协作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正在形成,保险公司经营决策中的资本约束机制也已初步建立。在人才队伍方面,熟悉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理论的专业人才逐步增多,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型人才也在不断涌现。总体来说,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和知识得到了普及,全行业对偿付能力概念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基础和外部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时代要求。

        制度、机制和执行力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三个核心要素,其中,制度是基础,机制是保证,执行是关键。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作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专业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委员会的成立,一是有利于增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委员会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能够动员和聚集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监管标准的制定,集思广益,共谋良策,使监管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更能适应促进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使偿付风险能够更加及时、科学地被量化和监测。二是有利于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委员会是标准制定的咨询机构,同时也是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以实现保监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的多向互动。通过委员会,可以增进保监会各部门之间的理解,及时改进内部分工协作机制;通过委员会,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地了解到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委员会,可以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为监管机制的改进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有利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全行业通过参与监管标准的制定,可以对监管规则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和约束力。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委员会的成立会对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同志们:保险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阶段,既是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也是严峻的矛盾凸现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和政府也对保险业寄予厚望。保险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继续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两手抓的方针。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三支柱的核心,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有力保障,是强化公司资本约束、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动力,是推动保险公司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从不计成本和效益向注重企业利润增长转变的有效手段,无论是促发展还是防风险,偿付能力监管都非常重要。因此,在当前保险业发展的形势非常好,而发展的任务又非常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强调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是非常必要和非常及时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方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这里,对新成立的委员会,我想提三点希望:

        一是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对于保险业而言,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以被保险人利益为本,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实现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不能简单地就监管标准论监管标准,而一定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条主线,坚持“两手抓”,解放思想、开拓视野,站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去研究、思考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问题。

        二是要勤勉尽责、实事求是。各位委员在所在单位都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日常工作非常繁忙,我希望你们能够尽职尽责地对待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按时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广泛讨论,增进理解,团结协作,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建设提出高质量的专业意见。虽然委员来自不同的单位或部门,但都是行业的代表,因此,你们的咨询意见,不能仅仅从所在机构的立场和利益出发,既要体现自身的工作和机构背景,更要以专家的身份,客观、中立地发表专业意见,维护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是要坚持学习、与时俱进。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是门大学问。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既要吃透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又要充分了解我国国情;既要符合保险业初级阶段的实际,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能代表行业未来正确的发展方向,引领行业的发展。各位委员都是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领域的专家,在保险业日新月异发展的新时期,希望你们能够坚持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政策咨询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是全行业的共同事业,正如过去我们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全行业的支持一样,今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工作依然需要全行业的参与和支持,需要凝聚全行业的力量和智慧。因此,全行业都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我相信,只要有全行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一定会越来越完善,保险业一定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