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人们对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长城人寿等保险公司开始不断地推出新产品。那么,
长城人寿保险产品有哪些呢?下面就为您介绍几款保险产品。
长城人寿保险产品之长城金玉年金保险(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的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按“现金价值”或“累计已交保费扣除应领生存金的余额”的较大值的1.05倍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保险期满,按照所交保费返还满期保险金。
长城人寿保险产品之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本公司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本公司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长城人寿保险产品之长城金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到7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间,且在本主险合同满期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长城金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长城人寿保险产品之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前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介绍了长城金玉年金保险、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等长城人寿保险产品。此外,消费者要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保险产品,不要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