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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可复制性不强

更新时间:2014-11-12 15:56

  【摘要】近期,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报道,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对国内其他省份的可复制性不强,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如何去做呢?下面先来了解一下深圳的巨灾保险相关内容。

  深圳是创新活力较强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的创新基地。2014年6月1日,巨灾保险率先在深圳落地。深圳巨灾救助保险是我国第一个投入实施的项目,对此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但笔者认为深圳巨灾救助保险是政府出钱商业化购买、承保自然灾害一般风险的保险,其试点对国内其他省份的可复制性不强;同时对云南楚雄巨灾保险方案也感到一些担忧。个人愚见与大家交流。

  巨灾保险“深圳模式”
  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涉及法规、财政、税收、民政、减灾委等众多部门,政府平行部门之间协调与多头管理增加了巨灾保险建立和发展的难度;为此我们应该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才能有效推进;“新国十条”的发布就是顶层设计的一个重要举措。而深圳得以顺利试点巨灾保险正是一次有力的践行。
  笔者认真阅读了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签署的《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深圳巨灾保险”),这是一份关于巨灾人身意外医疗救助的保险方案,涵盖了在深圳市所有可能的15种自然灾害风险,并做了明确的定义。保障对象不仅覆盖了深圳市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还覆盖了临时来深圳出差、务工和旅游的人员。保障范围有普通伤害救助、伤害致残救助和身故救助三大类,包括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在内的共十三种费用。因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限额是每人每次灾害人身伤亡救助最高额度10万元,每次灾害救助总限额为20亿元,保障程度可以恰当体现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此外,深圳是我国最先建立核电站的地区之一,其安全运行风险关系到当地千家万户的人身安全。深圳巨灾保险扩展了基本责任所列明的自然灾害风险而引发的核电站严重事故,进而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承保区域内人员健康和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人员隐蔽、撤离和安置的相关费用,以及上述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由核电站营运者在法定限额内予以承担;超过法定限额内的、由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深圳巨灾保险还加保了在基本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中,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的伤亡赔偿。
  从媒体报道来看,是次深圳巨灾保险保费金额为3600万,全部是由政府承担的,民政系统的应急救灾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样充分用活了民政系统的应急救灾基金,减少了财政预算的额外投入。巨灾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政府往往是风险和损失的最终承担着,故深圳市另外再投入3000万设立巨灾基金,主要用于承担深圳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以上的赔付;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
  巨灾保险是灾后恢复力的有效工具之一,能够做到有限的预算,放大的赔款效应。政府发展巨灾保险,等于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有助于被保险人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配置,可以化解政府财政压力,有助于提高灾后恢复力,促进灾后重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升国家风险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所以巨灾保险外在利益十分明显。
  深圳巨灾保险规定保险公司每年从保费中提取5%作为专项费用,用于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保险公司要按季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同时保险公司要研究建立巨灾数据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和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灾害数据库,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深圳巨灾保险是一份关于巨灾人身意外医疗救助的保险方案,涵盖了在深圳市所有可能的15种自然灾害风险。此外,深圳巨灾保险还加保了在基本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中,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的伤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