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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塘沽区农村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09-01-19 14:29

为贯彻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大对农村医保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力度,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现将我区农村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结合整体运行情况,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完善。
一、提高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塘沽区农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2005年度的每人每年115元提高到200元,具体实施办法为:
2006年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2007年调整为60元;
市政府补助由2005年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
区政府补助由2005年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95元;
街(镇)及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元;
区政府按全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基金。
二、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提高大额医疗费报销额度和比例
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下调至200元,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及家庭病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予以报销。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至10万元。
调整后的报销规定如下:
200元以上至10000元报销3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报销40%;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报销50%;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报销70%。
1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制度。
三、增加门诊报销补助范围
将门诊费用纳入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门诊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00元和30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定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农村卫生院就诊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在定点二级医院就诊的,先由个人自付5%后再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在定点三级医院就诊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
四、扩大参保范围
2004年3月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渔转非人员可以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原渔转非人员所在街道负责办理,并按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