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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更实惠

更新时间:2017-08-27 14:21
  【摘要】近期,浙江省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也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相关具体情况。

  “国家办法”7月实施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一个人同时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相应待遇按照职工保办法计发。
  这个人若参加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待达到城乡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相应待遇也要按照城乡保办法计发。
  根据办法,参保人若是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城乡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个人账户。但是城乡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务工人员经常会在进企事业单位上班时,也在老家缴了城乡保,对此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得计算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保的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浙江办法”更实惠
  我省于2010年1月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当时的这个地方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里,杭州、宁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实施国家层面出台的办法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办法,形成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根据我省意见,如果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而如果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他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长缴费的,也不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多补发给他部分工资。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浙江省颁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保关系。